金桥法谈 |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质证
修福祥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价格认定相关基础知识
1.《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性质和内容
(1)价格认定的提出前提
①存在价格争议。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②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是办案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申请来认定涉案财物价格的工作。《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否则不能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2)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性质
《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认定工作明确定性、定位。价格认定机构与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协助关系。
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自身的职责,是国家法规文件赋予的,价格认定机构是受价格主管部门指派开展工作的,纪检监察、司法及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涉案财物的价格时,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由价格认定机构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的价格认定事项做出价格认定结论,以协助公务活动的开展。
(3)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一种格式化的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机关请求给予行政协助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二是价格认定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三是价格认定标的情况,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包括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四是价格认定要求,明确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以及其他要求;
五是提出机关的名称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提出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具体案件经办人员等。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还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以明确提出机关的责任。
2.价格认定人员
(1)指派人数要求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提出机关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办理具体价格认定事项之前,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工作小组。价格认定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当共同开展实物查验、市场调查等活动,并最终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工作小组的成员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负责。
(2)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所谓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是指其权利义务受到价格认定结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过程中,遇有价格认定人员回避的情形,负责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自行申请回避,价格认定当事人或者提出机关也可以向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其回避。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一般而言,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决定。如果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符合回避的条件,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如何具体安排,由价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价格认定的实物查验
实物查验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对价格认定标的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的工作。
实物查验的目的:
一是收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
二是核实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以及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首要环节,实物查验工作的质量、效果对价格认定程序、结论的客观、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具体做到:
一是做好实物查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明确实物查验内容、拟定实物查验重点、准备实物查验记录文书以及拍照、录像录音等器材。
二是及时与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沟通,协商确定实物查验的时间、地点和参与实物查验环节的人员。
三是开展实物查验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前期准备工作中确定的实物查验计划,依据具体价格认定规则,有序、全面、客观、细致、合法、规范地开展实物查验工作。
4.价格认定的市场调查
(1)什么是价格认定市场调查
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是价格认定人员从市场上调查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信息,获取有关价格资料的环节。
(2)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范围
一是按照场所存在的形式,可以将市场划分为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网络市场就是虚拟市场的一种。
二是根据市场是否合法,即相关市场的存在、运行或者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市场划分为合法市场和非法市场。
由于不同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存在价值或供求关系方面的差异,商品的价格水平不尽相同,所以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合理选择调查的“市场”。
首先,合法实体市场是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首选“市场”,合法实体市场上的价格一般反映了正常供求关系下流通商品的价格;
其次,合法网上市场是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次选“市场”,通常情况下,合法网络市场的价格只能作为认定标的成交价格的参考;
最后,对于非法市场能否作为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范围,一般认为市场非法但流通商品合法、市场非法且流通商品非法、市场合法但流通商品非法这三种情况均具有一定违法性。不仅价格认定人员从非法市场上获取价格的方式、手段存在问题,非法市场上获取的价格也难以得到印证,因此多数情况下非法市场不能作为价格认定市场调查范围。
(3)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方式
从现有价格认定法规文件及各地价格认定工作经验来看,市场调查的方式主要有七种,即实体市场直接调查、网络市场直接调查、通信工具调查、数据积累调查、专项委托调查、专家咨询调查以及凭据采信调查。
(4)调查的当时当地、同物同质标准
“当时”一般是指价格认定基准日。“当地”一般是指案发地。因此,市场调查的当时当地标准,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应当以价格认定基准日、案发地流通的商品作为可比实例或参照物测算价格认定标的价格。
“同物同质”标准是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市场调查时,应当优先选择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的商品作为参照物或可比实例;在没有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的商品时,应当选择与价格认定标的在物理特性、质量功能、品牌信誉及市场占有率方面相同或近似,可以在市场交易中与价格认定标的相替代或者互换的商品作为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并且,价格认定人员在选择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前提下,还应当充分考虑价格认定标的质量与新旧程度,对参照物或者可比实例的价格做出适当调整,合理确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
(5)确定调查环节及价格
价格认定工作中,商品所处环节是价格认定人员认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时必须考虑的一种价格限定情形。商品所处的环节不同,价格也不同。价格认定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有关价格内涵的要求,选取与价格认定标的处于同一环节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作为依据。如果不存在与价格认定标的处于同一环节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可以选择其他环节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针对不同的商品,生产环节一般均可以分为在产品环节和产成品环节,但是流通环节的划分可能多种多样,如网络零售价、实体店零售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时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对价格认定标的造成的影响。
5.价格认定的依据及类别
价格认定依据,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据以认定有关财物价格的资料。根据《价格认定依据规则》,价格认定依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文件依据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文件;二是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有关证据材料等;三是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其中,文件依据类中的法律依据是指《价格法》,法规依据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价格认定规定》、《行为规范》、《文书格式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文件是指相关部门制定的专门技术标准文件;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或者供述、勘验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资料包括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资料、听取意见记录、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测算说明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资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内容及示范文本
1.内容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做出的反映价格认定过程及价格认定结论的行政性文书。《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分析测算的内容构成了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核心内容。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描述价格认定事项,说明价格认定依据、过程、方法,阐明价格认定结论以及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列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根据需要附必要的价格认定明细表。
根据标的具体情况和价格认定过程的复杂程度,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选用一般文本或者简易文本。
2.一般文本
(1)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需要描述的价格认定事项包括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基准日及价格内涵等内容。价格认定标的种类较多的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明细表。
(2)价格认定过程
实物查验、市场调查情况以及测算分析过程,如果价格认定人员开展了听取意见工作,还应当简要描述听取意见的情况;并说明选用的价格认定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专家咨询法。关于价格认定过程部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总结其在实物查验、市场调查以及分析测算环节收集,制作材料的主要内容,并将这些主要内容作为价格认定过程部分的内容,这些内容一般来自于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以及测算说明文书。
(3)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结论应当说明币种,并且分别用大、小写表示价格认定标的价格,数额精确程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种类较多时,除了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记载的所有价格认定标的总价格之外,还应当以文字或者附表(价格认定明细表)的形式列示各价格认定标的价格的明细情况。
(4)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即价格认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假设条件,表明价格认定结论可能受到这些前提或假设条件的影响。如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在于认定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需要以价格认定标的事实状态的确定为前提,因此需要假定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列明价格认定限定条件,以表明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由于非价格认定人员专业能力所能涉及,因设定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影响,从而提醒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使用者注意价格认定结论的适用条件。常用的价格认定限定条列示在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文本内,价格认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内容体现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及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问题的说明,其中,第五项内容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载明提出机关申请价格认定复核的途径和期限。关于提出复核申请的途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注明有权对该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的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提出价格认定复核申请的期限是提出机关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常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记载在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文本内,除此之外,价格认定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增列。
价格认定结论书尾部包括文书制作日期和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如果制作了价格认定明细表,还应当将该表作为附件列示在第六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之后。
3.简易文本
简易文本采用表格形式,省略了价格认定结论书(一般文本)的部分内容,仅保留提出机关名称、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价格认定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对于简易文本中省略的价格认定依据、过程等内容,必须在测算说明文书中予以反映。即在测算说明中详细列明价格认定依据,说明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听取意见的过程、结果。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质证
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属性之争
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国家发改委中心于2016年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其中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书中签名等规定。此后,实践中,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公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92条第3款,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鉴定人需对鉴定意见负责,并且需根据法庭决定出席法庭接受询问。
第二,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书证。书证是指在案件发生时以纸面材料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证据。价格认定书虽然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如对盗窃物价值的认定,但并非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而是在案发后形成的对物品价值的认定参考。此外,书证是客观存在的文字或者符号,而价格认定书则凝聚着价格认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价格认定书不宜认定为书证。
第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为“准鉴定意见”。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倾向将其视为“准鉴定意见”。根据发改委2016年《规定》第2条,价格认定是指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和认知活动后形成的主观认识记录。更类似于鉴定人经过主观思维活动后出具的鉴定意见。
2.关于价格认定书的审查
(1)侵权和伪劣商品是否有标价或已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时,才进行价格认定。
(2)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由于现在《价格认定结论书》已经不需要认定人员签字,被告人与辩护人往往不知道作出认定的人员身份,现行规定也不要求认定人员有相应的资质,申请回避权实质是一纸空文。
(4)认证物品的来源、查封、扣押、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这点参考实物证据的认证规则。
(5)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对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实体状况、权益状况等价格认定事项进行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采用参数是否合理。
(7)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价格认定结论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记载的内容是否矛盾。
(10)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价格认定的依据是否正确。
(11)运用市场法做出的价格认定,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12)是否选取与价格认定标的处于同一环节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作为依据。
(13)市场调查是否依据当时当地标准进行,即价格认定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应当以价格认定基准日、案发地流通的商品作为可比实例或参照物测算价格认定标的价格。“当时”一般是指价格认定基准日。“当地”一般是指案发地。
(14)是否由价格认证机构加盖公章。
(15)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供稿 | 修福祥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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